关于修订《天津大学材料类物资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
各学院(部),机关各部、处、室,学校各直属单位:

       为加强学校材料类物资的管理,确保材料类物资合理购置与使用,厉行节约,避免材料类物资积压浪费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25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发〔2021〕21 号)、《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天大校发〔2018〕3 号)、《天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发〔2018〕11 号)等相关文件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了《天津大学材料类物资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下发。请认真学习,遵照执行。原《天津大学材料类物资管理暂行办法》(天大校发〔2016〕2 号)同时废止。特此通知。

2023 年7月18日

附件:《天津大学材料类物资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资产〔2023〕5 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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